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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暨项目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破解当前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收集不及时、信息传递不顺畅等问题,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精准掌握重大项目建设动态,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障重大项目有序推进,决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专题专栏”板块中增设“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专栏”(以下简称“服务专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专栏定位 服务专栏旨在搭建企业与工信部门之间高效、便捷、直接的沟通桥梁。重点聚焦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信息及困难问题的动态收集、管理与跟踪,推动问题闭环处置,提升项目服务保障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二、填报范围与原则 1.填报范围: 主要面向全省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在建或拟建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也可通过该专栏反映。 2.填报主体:企业在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在日常项目服务工作中掌握的项目困难问题,均可通过该专栏进行填报。 3.填报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州(市)、园区、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通过该专栏反映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需要政府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所填报信息将作为各级工信部门加强项目跟踪服务、精准施策帮扶的重要参考。 三、填报方式 1.通过电脑浏览器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s://gxt.yn.gov.cn/)。 2.在网站首页上方轮播横幅找到“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专栏”,点击进入填报页面。也可在网站首页找到并点击“专题专栏”板块,在专栏列表中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专栏”图标,进入填报页面。 3.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内容填报并提交。 四、工作要求 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认识设立该服务专栏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工信部门、各开发区及相关重点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宣传介绍服务专栏的功能和使用方法,提高项目单位对专栏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并将本项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共同助力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重大项目推进处 汪春祥 杨光 电 话:0871-63512745 邮 箱:gxtzdxmc@126.com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19日
2026-0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推动《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2.0版)》(云发〔2025〕13号)落地见效,制定如下措施。一、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加强工作统筹。在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着力破解企业发展堵点难点,强化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行业+属地”、分级分类原则,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省直部门强化分类指导、政策支持、综合服务和行业监管,州(市)、县(市、区)履行属地责任,一线推动、全力落实。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能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由各级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体育、新闻出版、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数据、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纳规纳统工作指导。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计服务指导,依法依规做好纳规纳统企业资料审核,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工作中的问题,做到即报即审。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育帮扶,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8.其他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服务保障,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加强农产品生产、批发、销售等各环节数据匹配度。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加强针对性举措研究,推动旅游消费与住宿、餐饮等行业联动互促。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深入挖掘省内标准化服务、认证认可服务、会展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强化与邮政、铁路、航空等行业监管部门沟通衔接,提升交通领域统计数据准确性。二、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四)建立企业信息库。省统计局负责牵头梳理全省纳规企业名录,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完善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纳税记录资料信息,分类建立全省“准规”(达到入库标准待入库)、“临规”(达到入库标准80%以上)、“储备”(达到入库标准60%—80%)企业(项目)信息库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库,及时推送省直有关部门确定梯度培育对象,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五)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省级财政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升规纳统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开业入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15万元、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8万元,分2年兑现。工业企业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不计入此项统筹范围。退库后再次入库或变更名称、地点、经营范围等进规达限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及规模以上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和企业梯度培育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资金引导和使用监管,做好奖励政策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六)加快项目新建入规。结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开展延链补链强链精准招商、场景招商、以商招商。一视同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存量企业建设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推进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入规。(七)加强企业创新支持。鼓励培育对象企业和“六上”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企业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用好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等政策,加大企业人才智力支持。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新型技术人才,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常态化开展金融特派员服务,为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融资指导和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升规纳统重点培育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优化信用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减少抵押担保依赖,延长贷款周期。对企业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列入“白名单”,给予信贷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培育对象和新升规纳统企业,可纳入科创担保计划,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机制,给予专项信贷担保支持。落实无还本续贷扩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积极给予续贷支持。(九)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首次升规纳统企业用地需求依法按程序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因增资扩产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精简合并要件材料,优化调整办理流程,提高用地审批质效。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符合规定的特殊项目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政策规定时限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加强服务保障(十一)加强常态化联系服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结合“四下基层”、包保服务等工作,每年聚焦具备升规纳统条件的培育对象企业(项目)、在库“六上”企业和年度计划新建投产项目等,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项目)走访活动,及时了解企业(项目)困难需求,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帮扶指导和闭环管理。(十二)加强企业培训辅导。加强对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的培训辅导、政策宣讲、业务申报指导,优化减少企业升规和升规后监测监管报表填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入库纳统、财务管理等专业培训和集成服务。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十三)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实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强化数据赋能,丰富中小微企业办事业务场景,拓展“免申办”、“跨域办”、“承诺办”、“智能办”等服务模式。(十四)搭建企业对接合作平台。积极组织推荐“六上”企业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腾冲科学家论坛等平台,扩大合作范围和知名度。对参加国内重点经贸展会、专业展会及国外展会、经贸活动的“六上”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四、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十五)加强申报指导和管理。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升规纳统申报工作指导,做好升规纳统企业分析研判,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核,避免生产经营不稳定、不具备报数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入库。(十六)强化联合监管。对入库后拒不履行相关统计义务或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自主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送有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调报表、做假账、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多头开户等手段,故意逃避进入“六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十七)加强退库监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在库“六上”企业监测分析,建立完善“六上”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及时梳理和精准定位主营业务收入在规模(限额)标准线上下、项目建设滞后且存在退库风险的企业(项目),以及拟注销企业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帮扶,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十八)规范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等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对依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六上”企业,建立“白名单”,非必要不检查,优先采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企业、新升规纳统及在库“六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有关措施。
2026-03
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强省建设,培育壮大云南生物医药产业,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云财规〔2025〕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事项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上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切实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现组织申报2026年度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后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二)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或被执行人。(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应自政策印发以来获得相应证书、许可或备案等。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二、申报方向及补助标准(一)新产品研发后补助1.药品研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化学药仿制药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完成第一例病例入组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完成药物临床试验,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按该品种临床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疫苗等生物制品,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种,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WHO预认证的药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助。——对于国内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仿制药,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按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补助政策执行。2.医疗器械及健康产品——对新获得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且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挖掘云南道地中药材有效成分开发化妆品原料,获批化妆品新原料的,单个品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支持以配方颗粒为代表的现代中药转型发展——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5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订,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运用数字管理、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显著提升云南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能力和水平,按照GAP要求,研究制定中药材信息化、可复制、可推广的种植(养殖)技术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并示范推广500亩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支持中药材数智化产地仓建设,构建集初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追溯管理于一体的现代化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线上交易平台、产品溯源中心、质量保障中心和信息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倾斜支持,按实际科技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三)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对新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生物医药领域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国家项目申报指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补助;若无相关要求,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四)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取得批件起3年内,分别按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资金,同一产品的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对开展云南特色中成药(云南原研药)二次开发,且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增长300%的,单个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支持企业完善研发开拓市场——对云南省新进入国家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云南省新进入用药指南、临床路径或达成专家共识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自2021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对销售云南生物医药产品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按实际销售云药及保健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产品总额(不包括销售本公司产品)给予1%的补助,年度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和首次完成药物/医疗器械GCP备案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完成GCP备案的机构,每新增1个GCP备案的专业,且提供该专业临床试验服务不少于5次,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围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评价与认证公共服务及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建设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由公益类科研机构建设的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资助;由市场化投资运营建设的平台,按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总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地GLP、GCP、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选择重点研发计划下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专项。2.项目申报采取动态申报方式。从本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信息系统同步开放申报窗口。本专项申报端口常年开放,业务处室定期受理。2026年4月6日前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可纳入2026年度预算安排;4月6日后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3.没有注册信息系统账户的项目申报单位,请先完成信息系统注册,再申报项目。同时,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应补充提供本单位有关研发投入相关信息,以及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二)项目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三)涉密项目申报涉密项目不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有关材料。四、咨询服务(一)业务处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咨询电话:0871-63136003。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推进中心,咨询电话:0871-63135540。(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附件:1.《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云财规〔2025〕3号)2.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18日
2026-03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营造云南省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符合《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6〕1号)中认定条件的单位(包含原省级孵化器和省内众创空间),均可提出申报。二、申报程序(一)网络填报申报单位自行登录“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完成账号注册并在线填报。申报类别选择“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双创专项—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推荐部门填选申报单位所在州(市)科技局。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申报操作流程参见网站首页操作说明。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二)在线审核申报材料由各州(市)科技局在线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审核时间至2026年4月25日截止。(三)评审程序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查验、综合评审,得出专家组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并公示,最终发文认定。三、有关要求(一)全部申报材料线上填报,无需寄送纸质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二)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三)请各州(市)科技局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审核,选拔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四、联系人及电话(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张昆宁,0871-63113353。(二)云南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张涛,0871-63133814。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3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云科规〔2023〕2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培育库入库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资金申报对象云南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二、培育奖补资金申报各州(市)科技局最晚于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之前,将本地区推荐备案奖补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科技局通知为准。(一)申报提交材料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I类或II类知识产权。2.企业2024年度销售收入汇总表。规上企业提供企业上年度产品(服务)收入分类归集汇总表,规下企业(除农业企业)提供上年度税务系统收入导出汇总表,农业企业提供上年度产品收入明细表,其中,最少提供4—5套对应的企业主营产品(占比达到60%的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销售发票(服务发票)。3.企业研发和生产设备清单(需明确研发和生产分类)。4.企业近三年所有研发资料,包括自立项目归集资料,承担县(区)、州(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资料等。5.企业近三个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审计报告。6.企业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2年、2023年、2024年)。特别说明:2025年入库且2025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需递交上述资料,培育库资金奖补推荐备案意见以省级专家评审结果为准。(二)办理流程企业递交奖补资金的申报资料至各州(市)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审核把关,给出明确推荐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组织技术及财务专家对备案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待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奖补。四、工作要求(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将取消其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二)企业需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按装订顺序编制总目录和分类目录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所有提交的材料双面打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三)各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入库企业申报奖补资金推荐备案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科技局要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五、联系方式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联系人及电话:王莹,0871-63160665。省高促会联系人及电话:魏金亚,0871-65303253。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71号联社大厦7楼。电子邮箱:644958445@qq.com。 附件:云南省2025年入库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信息汇总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6日
2026-03
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5〕7号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即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云南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云南省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资源型产业,巩固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根据《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引导资金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科技委确定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以及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试点县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申报及支持主体:科技创新区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及培育对象(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限项要求:每个科技创新区域限择优推荐申报1项(已经过第一批项目专家评审的不再受理)。(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内容: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在现有科研仪器设备基础上,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购置高端科研仪器设备,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申报及支持主体: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2025年评估结果为“优”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限项要求:每个实验室限申报1项(省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组成部分的,视为1个实验室;已获得2025年引导资金支持的实验室今年暂停申报;已经过第一批项目专家评审的不再受理)。(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内容:主要支持近3年通过腾冲科学家论坛、科技“彩云汇”科创大赛等活动来云南落地的科技成果,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应当有确定的科技成果,并明确转移转化的方式及预期经济效益指标。申报及支持主体: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主要支持企业为主牵头申报,也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企业申报;科技“彩云汇”科创大赛成果,支持获奖企业牵头申报。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限项要求:每个申报及支持主体限申报1项(已经过第一批项目专家评审的不再受理)。二、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明确申请的项目类别,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二)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三)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具备申报资格的创新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及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主体,各推荐部门出具推荐申报函。各推荐部门出具项目推荐申报函。(四)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的引导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建设和后补助项目、科技人才称号类项目的负责人除外)。(五)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三、申报单位要求(一)原则上为在云南省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上一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四)鼓励多元化筹措自筹资金,在引导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省级与州(市)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州(市)、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一)资金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引导资金主要列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三)应对项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四)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资金低效浪费。申请仪器设备购置,应对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详细说明。(五)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求,真实、完整报送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年度自筹经费“应到尽到”。五、项目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在线申报项目。2. 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尽快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完成注册及申报。(二)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三)受理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18:00,推荐截止时间为3月27日16:00。六、联系方式(一)云南省科技厅法规处张磊,0871-63136053。(二)云南省科学技术院李承晴,0871-64105540。(三)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3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产业园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聚焦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系统评选认定一批优质专精特新企业,着力打造支撑产业发展的关键力量。根据《云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云政办发〔2025〕27号)及《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工信规〔2023〕1号)要求,现就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以及2023年已评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立足云南产业实际,通过梯度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力打造发展新动能、攻关产业关键技术、开发高端特色产品等重点工作,全面增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配套能力。二、主要措施以精准识别与靶向培育为核心,加快构建“主动发现+企业自主申报”双轨识别机制。推动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能力,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定向邀请其参加认定。同时,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生态,为云南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三、重点方向(一)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稀贵金属新材料、石化化工、新能源电池、精细磷化工、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高端消费品制造、生物医药和创新药、绿色食品高值化精深加工。(二)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高性能医疗器械及创新药;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四、申报(复核)要求所有申报(复核)企业须符合重点方向,其他行业不予受理。(一)基本条件1.申报(复核)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企业合规经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主导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4.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评价、认定标准。(二)直通车条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满足科技奖励、研发机构、新增股权融资、高新技术企业四项条件之一相关要求的企业,可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申报程序,具体详见附件2“一、公告条件”中“(一)至(四)”。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满足科技奖励、研发费用总额、新增股权融资、“创客中国”全国500强四项条件之一相关要求的企业,可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通申报程序,具体详见附件4“一、认定条件”中“(一)至(四)”。(三)复核企业范围1.2023年评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详见网站:https://gxt.yn.gov.cn/zwgk/fdzdgknr/jlm2ynsgxw/tzgggszdhzjcsx2ynsgxw/tbsx2ynsgxw/content_31584)。2.2023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详见网站:https://gxt.yn.gov.cn/zwgk/fdzdgknr/jlm2ynsgxw/tzgggszdhzjcsx2ynsgxw/tbsx2ynsgxw/content_31583)。五、组织实施(一)企业申报(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复核)企业应按照《申报(复核)流程图》(附件1),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网址为https://zjtx.miit.gov.cn)完成相关资料线上填报。企业需从培育平台系统导出自评表或申请书,确保线上与线下填报数据一致,将纸质申报(复核)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未按照要求在培育平台系统完成线上填报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二)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在“培育平台管理端”(https://zjtx.miit.gov.cn/zxqy/,对应账号和密码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进行向上推荐。同时将正式上报文件(含附件7-11)、企业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区分申报企业与复核企业,区分直通车材料与一般类材料)上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别依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从“培育平台管理端”向上推荐,同时将正式上报文件(含附件7-11)、企业纸质材料一份(区分申报企业与复核企业,区分直通车材料与一般类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六、有关要求(一)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坚持标准,把好审核关口,将“清廉云南”建设要求贯穿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全流程,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或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并留存一份企业纸质材料备查。(二)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产业园区高度重视,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特色优势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作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切实履行专精特新企业倍增主体责任。(三)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产业园区加强政策研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深入挖掘梳理,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培育范畴。在转发文件或组织动员过程中,须明确州(市)级、县级、园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强培训辅导,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困难,及时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联系。(四)请申报(复核)企业须按照附件3、附件5的要求,将上传的佐证材料逐项规范命名(命名格式为:序号+XXX佐证,例如创新型中小企业,八.2知识产权证书佐证),按序汇总整理后,以1个不超过300M的压缩包形式上传至培育平台;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评分结果。(五)申报(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若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未包含2024年度相关数据的,须补充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六)申报(复核)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凡在申报(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申报(复核)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产业园区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复核)事宜、组织申报(复核)活动。申报(复核)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程序自主申报(复核)。(八)请各州(市)工信部门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初审和报送工作,将正式上报文件(含州(市)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初审通过的企业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直通车材料、一般类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直通车材料、一般类材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直通车材料、一般类材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直通车材料、一般类材料分别区分开)报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地址:昆明市永安路37号712室),汇总表格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饶永恒电 话:0871-63512824邮 箱:ynsmegov@126.com 附件:1.申报(复核)流程图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及装订要求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佐证材料清单及装订要求6.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7.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8.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9.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推荐汇总表10.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汇总表11.2026年创新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未参与复核汇总表12.部分指标说明点击下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
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5〕13号)、《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5〕7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研究,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等程序,现将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2026年1月30日—2月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需签署真实姓名(打印无效),写明联系电话。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张磊,0871-6313605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厅507室。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29日附件云南省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8项)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1云南多民族地区地中海贫血分子流行病学与免疫组学多样性的研究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章锦曼2异种器官移植医学转化平台创新能力提升云南农业大学魏红江3开远市现代农业产业园高端花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能力提升开远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思敏4云菌多样性资源与种业融合创新体系研究及产业化应用云南汇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秦振坤5铝冶炼危废灰渣高值化绿色利用区域协同创新体系研究与全链条处置服务平台应用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石志强6基于通导感管一体化的低空经济智能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幸锋7锌系统贵金属浮选富集与全量回收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少博8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智能服务平台创新服务能力提升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陶涛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8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热带植物高通量表型监测与测序智能研究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章永江2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云南省木竹生物质材料研究与开发西南林业大学周晓剑3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云南高值天然药物合成生物学研究云南农业大学郝冰4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云南省战略金属矿产资源绿色分离与富集研究昆明理工大学蔡锦鹏5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适配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昆明理工大学董俊6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装配式轻型智能原位剪切试验系统研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坦7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的教育教学智慧服务技术研究云南师范大学甘健侯8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山地农村小流域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与质量提升研究西南林业大学张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10项)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1三七稀有皂苷绿色生物转化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金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凯2滇黄精精深加工关键技术创新与高值化产品成果转化研究腾冲本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端健3特色复合调味品品质调控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及应用研究 云南正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周颖4玫瑰提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云南腾冲露丝福生物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段丽娟5基于高纯度核桃蛋白提纯工艺及大健康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研究云南核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振杰6云岭牛高效扩繁育种技术与推广应用研究腾冲恒益东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兴健7高值离褶伞规模化栽培应用研究迪庆藏族自治州高原生物研究所都吉8电气用高导耐热铝合金制备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研究云南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司尹剑9高导电-强附着银基粉体的跨尺度协同构筑及声电器件产业化应用研究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施辉献10基于物联网芯片驱动的数字孪生水厂构建与产业化应用研究云南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田强
2026-01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修订后的《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6〕1号)经云南省科技厅2026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提供支撑。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政策。2. 研究制定省级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3. 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监督、变更与取消、绩效评价和统计等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部级孵化器。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是省级孵化器的具体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关于孵化器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辖区内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2. 培育支持本地孵化器建设,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3. 协调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和统计。第七条 运营主体是省级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场地、人员、经费、设施等建设保障,解决自身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2.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3.履行孵化器在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经营纳税、环境保护等方面主体责任。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运营满1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2. 具有稳定清晰法律关系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3. 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4. 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5. 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6. 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7.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8. 上年度毕业企业不低于在孵企业数的10%。9.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2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一条 省内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沿边产业园区内与周边国家共建的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初审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综合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发文将运营主体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为便于服务管理,省级孵化器原则上统一命名为“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部分内容由运营主体自行确认。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省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第五章 评价监督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每3年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省级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4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或统计数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举报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科技厅依规处置。第六章 变更与取消第十九条 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孵化器资格,被取消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1.运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仍无法正常运营的;2.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3.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的;4.绩效评价等级为(D)级,经限期1年整改,仍不合格的;5.孵化器自行要求取消认定的;6. 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取消。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纪(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概念验证、早期投资、中试熟化、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青年科研人员、科研团队、退役军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级孵化器与部级孵化器协同联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应,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省级孵化器资格继续保留,但应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自行开展运营调整。省科技厅将在过渡期内统一组织原省级孵化器及省内众创空间进行申报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新的省级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通过评审的原省级孵化器及省内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第二十八条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州(市)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同时废止。
2026-01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根据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火炬〔2026〕3号)要求,2025年度国家火炬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已经开始,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2025年度国家火炬专项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国家高新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工作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完成后,汇总上报火炬中心的同时,请及时将国家高新区的综合统计数据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数据报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汇总,形成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数据。(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填报工作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科技局汇总辖区内快报数据后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科技部门快报入口填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三)国家高新区以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催报,具体为:1.由昆明市科技局负责昆明辖区内(除昆明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2.由玉溪市科技局负责玉溪辖区内(除玉溪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3.由楚雄州科技局负责楚雄辖区内(除楚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4.除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其他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半年报、年报统计工作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所在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五)国家大学科技园半年报、年报统计工作及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高新区的年报统计工作统一由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组织实施。二、填报内容(一)月报统计数据创新型产业集群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月度情况调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二)快报统计数据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见附件1、如数据还未出,请填报预估数),报送至辖区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汇总数据后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科技部门快报入口填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三)半年报统计数据1.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半年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2.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半年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四)年报统计数据1.昆明、玉溪及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在线打印报表封面(带火炬水印、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为PDF版本文件(以单位名称命名)报送至辖区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收齐本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封面扫描件后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2.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3.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大学科技园情况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4.创新型产业集群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5.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在线打印报表(带火炬水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为PDF版本文件(以单位名称命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6.省级高新区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在线打印报表(带火炬水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为PDF版本文件(以单位名称命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7.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8.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三、报送时间(一)月报统计数据各创新型产业集群,请务必于报告期次月25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二)快报统计数据由各州(市)科技局催报并汇总,请务必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汇总数据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三)半年报统计数据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请务必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四)年报统计数据1.各国家高新区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请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需将报表封面扫描件报送至辖区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收齐本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封面扫描件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2.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请务必于2026年1月31日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3.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高新区,请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并将报表扫描件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四、注意事项(一)月报的调查时期为填报期当月1日至最后一日,月报累计数据调查时期为1月1日至当年截至填报期月份最后一天,1月、12月月报免报。快报的调查时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半年报的调查时期为填报期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的调查时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二)具体的调查表式、指标说明等内容详见《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实施方案》,2025年度火炬统计报表电子版可进入火炬中心官网“专项工作”右侧栏目“火炬统计”页面中“火炬统计报表下载”模块下载(网站:http://www.chinatorch.org.cn/kjfw/wjxz/yjlist.shtml),填报时以系统报表为准。(三)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承担火炬专项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四)相关国家火炬专项统计调查数据资料仅供省科技厅汇总上报火炬中心之用,不对社会公布。(五)各类报表必须经省级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在线打印且必须带有火炬水印。(六)如在统计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咨询:1.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联系人:张娅、李艳芬、杨映明。联系电话:0871-65349981、63336314、63113341。邮箱:286493401@qq.com。传真:0871-63113341。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246号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512办公室。邮编:650051。QQ群:129472919(云南省火炬统计调查群)2.火炬计划统计部分(1)高新技术企业报表问题联系人:统计监测与信息处刘祥钰、李文奇、丁柯。联系电话:010-68209042/9046/9020。(2)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账号注册、密码找回、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等问题)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9943997/3998。(3)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报表问题联系人:孵化体系建设处李恬阔、李享。联系电话:010-68209047/9048。(4)软件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报表问题联系人:产业集群发展处蔡子航、杨俊臣。联系电话:010-68209152/9149。(5)创新型产业集群报表问题联系人:产业集群发展处孙翔宇、蔡子航。联系电话:010-68209150/9152。(6)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226722、1351106947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州、市科技局填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14日